根据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的《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(送审稿)》,个人或组织将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,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。
送审稿明确指出,以宗教活动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,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、环境相协调。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工作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,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送审稿还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,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。禁止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。
送审稿明确,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,其财产和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、挪用。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、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、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。
送审稿特别强调,除了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,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相应处罚外,非宗教团体、院校、活动场所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接受宗教性捐献的,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,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有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,将被吊销登记证书。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,将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,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,将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有关人士可在2016年10月7日前,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,对送审稿提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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